(2015)酒肃总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学川与张学强财产损害赔偿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总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张学川,男。申请人张学强,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学川、张学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学川、张学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经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学强的狗咬死张学川的一只羊,张学强赔偿张学川9**元整。二、张学川收到张学强的赔偿款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张学强现当场赔偿张学川赔偿款9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肃上人调字(2015)第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亚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