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周某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谭某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