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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文某与罗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51-1号申请人文某。被申请人罗某。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现申请人文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某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某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产(查封价值以6万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文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X号某小区X号楼架空层X号车位。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