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魏海涛与滑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涛,滑顺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魏海涛。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滑顺利。原告魏海涛因与被告滑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滑顺利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魏海涛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滑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海涛诉称,自己为滑顺利在长垣县容园二期承包的水电工程打工,工程完工后,滑顺利欠自己工资款6200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滑顺利给付自己工资款62000元。滑顺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依据魏海涛的诉请意见,并经其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海涛要求滑顺利给付工资款62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魏海涛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滑顺利本人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据此证明滑顺利欠魏海涛工资款62000元及滑顺利自愿将自己车牌号为豫G×××××吉利英伦汽车一辆抵押给魏海涛的事实。滑顺利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魏海涛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有效证据及出庭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魏海涛为滑顺利在长垣县容园二期承包的水电工程打工,工程完工后,滑顺利欠魏海涛工资款62000未付,经魏海涛多次催要,滑顺利于2014年11月19日向魏海涛出具欠款证明一份,欠条内容为:“证明今欠魏海涛工资款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今拿车抵押(豫G×××××)贰万元整,三天内还款叁万元整,钱到还车,本人自愿。滑顺利2014年11月19日”。滑顺利至今未给付魏海涛所欠工资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另查明,滑顺利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吉利英伦汽车现在魏海涛处。本院认为,魏海涛为滑顺利提供劳务,滑顺利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魏海涛要求滑顺利给付工资款62000元,有滑顺利本人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滑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其自动放弃出庭答辩、质证等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滑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海涛工资款62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预交),由滑顺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海军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