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367号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爱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16元,减半收取23658元,由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王中秋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