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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金宝申请宣告杨燕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杨金宝。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金宝要求宣告杨燕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金宝诉称,其女杨燕智力发育严重缺失,于1999年7月左右走失后,四处寻找未果,为此申请宣告杨燕死亡。经查,杨燕,女,1990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xx巷xx号602室,系申请人杨金宝之女。杨燕于1999年7月走失后,家人四处寻找无果,2013年4月12日,杨金宝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金阊派出所补报备案。2013年9月23日,杨金宝向本院申请宣告杨燕失踪,2014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3)姑苏民特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宣告杨燕为失踪人。2014年5月9日,杨金宝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杨燕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燕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父杨金宝要求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