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毛某,医生。委托代理人:翁少波,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