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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毛某,医生。委托代理人:翁少波,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