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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魏宏喜与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喜,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魏宏喜,男,47岁。委托代理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解放西路海都新苑13号楼3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魏良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宏喜与被告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宏喜与被告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宏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宏喜撤回对被告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宏喜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