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吉水县。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叶云生,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永、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叶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在吉水县阜田镇竹园村委旁水塘边有一菜园。2013年下半年,村委会因修水塘,在未通知罗某某及其家人的情况下铲掉了罗某某菜园里种的三棵果树。2015年1月初,为便于菜园排水,被告人罗某某在菜园里挖了条水沟,因水沟临近进村公路,村干部发现后便组织人将水沟填平,并批评了罗某某。以上二件事使罗某某对村干部心存不满,认为村干部是欺负他老实。2015年2月9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同村罗某家喝喜酒,席间喝了很多酒,又想起之前村干部对自己的“欺负”行为,决定到山上放一把火让自己解气。当晚八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从家中携带手电筒、火柴,穿过本村委会上陈家自然村“进士第”牌坊,沿村旁田间小路窜至“五毛坑”水库旁的“五毛坑”山场,在山场北侧山脚下用火柴点燃了一株杂灌树下的枯草。在风力的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引燃了“五毛坑”山场及相邻的“后龙山”山场。点火后,被告人罗某某沿原路返回,在上陈家自然村“进士第”牌坊处遇见村民刘某某。经县、乡、村各级组织力量扑救,次日凌晨3时许火灾被扑灭。经鉴定,“五毛坑”、“后龙山”山场过火森林面积86.0亩,有林地过火面积为45.0亩,无林地过火面积为41.0亩,森林火灾经济损失为39312元。另查明,“五毛坑”、“后龙山”山场均系吉水县阜田镇竹园村集体所有。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经传唤到竹园村委会接受询问,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与受害方阜田镇竹园村委会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证人的证言,物证—柴火一盒、手电筒一只,林权证,现场勘验笔录及摄影照片,扣押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毁损村集体山场,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放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表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家庭和社会监管条件,有利于实行社区矫正。辩护人基于以上理由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 珺代审 判员 熊 毅人民陪审员 汤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聂连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