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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重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华与高伟、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高伟,高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重字第46号原告韩华。被告高伟。被告高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华与被告高伟、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保全费1459元,由原告韩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张兆河代理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