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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滕兴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滕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奇志。被执行人:滕兴成。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纳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3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