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成宣与被执行人董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成宣,董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董成宣,男,汉族。被执行人董万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成宣与被执行人董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董万志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将座落在甘南镇光明街、登记在董万志名下(产权证号020896号)的房屋所有权项下的房屋登记于董成宣名下。同时向甘南县房产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本院为申请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晓峰审 判 员 许少军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