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戴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戴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538号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孙随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甲。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戴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洪波、褚凤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随勤、被告戴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被告系海员常需出海,偶尔回家,沉迷于赌博,常向原告索要赌资,甚至夜不归宿,且有家暴倾向,原告一度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为挽回婚姻,故向原告立下保证书示意改过。但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加之婚后双方离多聚少,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戴甲辩称,夫妻感情是有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6日生一子戴乙,恋爱期间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琐事有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表示改过。原告认为此后被告又偷拿家中钱款计人民币(下同)10,000元左右用于赌博,被告称此事不实,自己已改过。2014年9月,被告出海工作,原告回其父母家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希望与原告加强沟通,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了相当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努力改变日常处事中的行为模式,相互包容,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现被告请求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之机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龚某某要求与被告戴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