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陈格平、陈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健,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昌全,该行职工。被告陈格平。被告陈招平。被告陈柏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桂平支行)与被告陈格平、陈招平、陈柏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桂平支行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陈招平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