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长兴合成树脂(常熟)有限公司与江苏创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合成树脂(常熟)有限公司,江苏创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60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合成树脂(常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创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长兴合成树脂(常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区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