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非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与醴陵市泗新自来水厂交通运输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醴陵市泗新自来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法非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醴陵市阳三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谢洪华,局长。被执行人醴陵市泗新自来水厂。住所地:醴陵市泗汾镇石湾村。法定代表人武文牍,厂长。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湘(醴)交公路征字(2015)第000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破损、占用公路赔(补)偿费675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湘(醴)交公路征字(2015)第000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醴陵市泗新自来水厂于2015年6月8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75000元。案件执行费9150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泗新自来水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