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建与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刘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669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昌林,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