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与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680-3。负责人:倪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诚,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万伟,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与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伟的银行存款210840.0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