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白音额尔敦、红梅、格日乐与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音额尔敦,红梅,格日乐,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67号原告白音额尔敦,男,1952年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红梅,女,1982年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格日乐,女,1979年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号。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艳芳,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布仁巴图,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朱永利,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音额尔敦、红梅、格日乐诉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音额尔敦、红梅、格日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音额尔敦、红梅、格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白音额尔敦、红梅、格日乐负担。审判员 包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