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玉臣与张洪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臣,张洪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小字第2号原告:张玉臣,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庆,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玉臣与被告张洪庆因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2月3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玉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辉、被告张洪庆的委托代理人唐治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臣诉称:2014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原告受被告的雇佣,为其干建筑活,原告等人把活干完以后,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10607元,后此款经我催要,被告仅支付了我2500元,剩余的8107元,虽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可被告却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不给付,为此,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8107元,利息238元,误工费1540元,共计9885元。被告张洪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被告只欠原告工资5000元;因当时没有约定给付利息和误工费,不同意给付利息和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诉状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8107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及误工费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张玉臣陈述如下:2014年4月至5月份,原告给被告抹灰共18天,计4665元;砌砖722元;2014年4月份日工1280元,2014年5月份日工4160。以上共计10607元。后来被告给付原告2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8107元。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证人张某甲于2015年3月14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据二、证人张某乙(立)于2015年3月15日和2014年12月26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两份。证据三、证人杜某所于2014年10月25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据四、证人刘某于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据五、原告在被告处干活时的,自己书写的记工单一份。被告张洪庆陈述如下:原告给被告干活是事实,但是欠原告的工资款数额不对,现被告只欠原告5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四位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对四位证人的书面证明有异议。对记工单也有异议,记工单是原告本人所写,没有被告的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张玉臣陈述如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款,迟迟不予给付,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逾期工资款的利息,合理合法。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1日的欠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共计238元;不再主张误工费损失。在该焦点没有证据提交。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张洪庆陈述如下: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支付利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被告均提出异议,四位证人均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记工单是原告自己所写,其内容未能得到被告的确认,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五的证明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工资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款,实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8107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被告对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应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没有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放弃误工费的请求,是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臣工资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玉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洪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岩审 判 员 梁文生人民陪审员 梁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