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双甫与王宏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普,王双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甫。上诉人王宏普因与被上诉人王双甫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0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提起反诉请求是确定被上诉人王双甫所持有的2004年8月28日签订的宅基地调解协议是伪造的无效协议,确认王双甫对巩集建(1994)字第147699号宅基地没有使用权。该反诉请求与本案起诉的排除妨害、限期拆除房屋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反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王宏普反诉涉及的纠纷事项已作出处理,本院已维持该判决。因此,原审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立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