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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被执行人李伟、刘立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李伟,刘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被执行人李伟,男。被执行人刘立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李伟、刘立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笑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