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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礼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礼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重庆市华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和平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4068-4。法定代表人聂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毅,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公司职工。被告肖礼宾,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华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礼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