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赵存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赵存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监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街***号。法定代表人:段立中。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号金阳卫星花园*栋*层。法定代表人:段立中。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存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原审上诉人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赵存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 春审判员 赵永刚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