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玉云与欧寿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云,欧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059-1号原告林玉云,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欧寿祥,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云诉被告欧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欧寿祥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中锦香格里拉*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玉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欧寿祥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中锦香格里拉*号***房屋中价值5万元部分的房产。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该部分查封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