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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任侠犯诈骗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任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3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任侠,男,1961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唐河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中共党员,住唐河县。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任侠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任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任侠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王任侠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红灿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王成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祖祯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