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吴维好与朱祖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维好,朱祖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吴维好。被执行人朱祖银。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所有人登记为被执行人朱祖银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朱祖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