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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启建与台州市黄岩康然礼品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启建,台州市黄岩康然礼品厂,叶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卢启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康然礼品厂。代表人:叶国松,该厂负责人。第三人:叶国松,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05092979,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葛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启建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康然礼品厂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康然礼品厂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叶国松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叶国松为本案被执行人。叶国松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卢启建加工款人民币9157.2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支付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