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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5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鹏峰与深圳市天汇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峰,深圳市天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856号申请执行人郭鹏峰,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康芬芬,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义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40号和本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店铺道具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汇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034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