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与冀亚鹏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冀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10号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简称“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闫范臣,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大赵峪国土所干部。被执行人冀亚鹏,男。申请人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5月14日以商政国土分局申字(2015)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4)1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冀亚鹏家庭人口三人,有母亲、妹妹及其本人,原有土木结构住房两间,共36㎡。2014年6月5日,冀亚鹏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87.18㎡,修建住房根基4间、灶房根基1间,其中建筑占地187.18㎡。2014年6月12日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立案后,于当日向冀亚鹏送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30日向该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认为,冀亚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冀亚鹏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4)1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187.18㎡上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冀亚鹏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冀亚鹏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4月25日向冀亚鹏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冀亚鹏仍未自觉履行,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冀亚鹏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修建房屋根基,其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4)1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卢晓明审判员 任录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