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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曾令虎与张涛、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虎,张涛,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曾令虎。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被告XX,系被告张涛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曾令虎诉被告张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符 丽人民陪审员  赵大波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