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曾令虎与张涛、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虎,张涛,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曾令虎。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被告XX,系被告张涛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曾令虎诉被告张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符 丽人民陪审员 赵大波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