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丽香、邵五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香,邵五岳,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34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保,董事长。被告:王丽香,女,汉族,1965年09月0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邵五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五岳,董事长。被告: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五岳,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五岳、王丽香、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邵五岳、王丽香、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69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邵五岳、王丽香、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69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