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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丽香、邵五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香,邵五岳,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34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保,董事长。被告:王丽香,女,汉族,1965年09月0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邵五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五岳,董事长。被告: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五岳,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五岳、王丽香、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邵五岳、王丽香、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69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邵五岳、王丽香、安徽邵氏数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69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