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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梅年喜、吴再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年喜,吴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12号起诉人梅年喜。起诉人吴再娣。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梅年喜、吴再娣的起诉状。梅年喜、吴再娣起诉称,因吴再娣于1989年4月引产下一活婴,被按超生处理。梅年喜因此由中学降到小学教书,吴再娣被开除党籍。1992年8月底,蕲春县人民政府又以超生为由开除梅年喜、吴再娣二人公职。梅年喜、吴再娣认为其不应再次受到开除处分,故请求撤销蕲春县人民政府所作蕲政监(1992)6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年喜、吴再娣计划外生育第四胎的处分决定》及蕲春县监察局所作蕲监发(1993)6号《县监察局关于梅年喜、吴再娣问题的复审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梅年喜、吴再娣诉请撤销蕲春县人民政府所作蕲政监(1992)6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年喜、吴再娣计划外生育第四胎的处分决定》及蕲春县监察局所作蕲监发(1993)6号《县监察局关于梅年喜、吴再娣问题的复审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事项。起诉人梅年喜、吴再娣的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梅年喜、吴再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骆 骥人民陪审员  张岳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