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梅年喜、吴再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年喜,吴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12号起诉人梅年喜。起诉人吴再娣。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梅年喜、吴再娣的起诉状。梅年喜、吴再娣起诉称,因吴再娣于1989年4月引产下一活婴,被按超生处理。梅年喜因此由中学降到小学教书,吴再娣被开除党籍。1992年8月底,蕲春县人民政府又以超生为由开除梅年喜、吴再娣二人公职。梅年喜、吴再娣认为其不应再次受到开除处分,故请求撤销蕲春县人民政府所作蕲政监(1992)6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年喜、吴再娣计划外生育第四胎的处分决定》及蕲春县监察局所作蕲监发(1993)6号《县监察局关于梅年喜、吴再娣问题的复审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梅年喜、吴再娣诉请撤销蕲春县人民政府所作蕲政监(1992)6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年喜、吴再娣计划外生育第四胎的处分决定》及蕲春县监察局所作蕲监发(1993)6号《县监察局关于梅年喜、吴再娣问题的复审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事项。起诉人梅年喜、吴再娣的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梅年喜、吴再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骆 骥人民陪审员 张岳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