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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闫某某,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