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486号罪犯陈斌,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6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至2028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巩鹏,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1.9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两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张明贵人民陪审员 王懋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德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