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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沈洋与上海施奈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冠悦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15号原告沈洋,男,1975年9月12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施奈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被告上海冠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洋诉被告上海施奈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冠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洋负担。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