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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成京与刘本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京,刘本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京,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刘本录,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本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本录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本录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本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存款8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