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陈志刚、陈艳丽、尚振、李新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304号原告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良,金研律师集团(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被告陈志刚。被告陈艳丽。被告尚振。委托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安。委托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陈志刚、陈艳丽、尚振、李新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魏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