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东能与吴立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东能,吴立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533号原告蒋东能。委托代理人张宏杰,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立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中心11楼。负责人楚军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能诉被告吴立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东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东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蒋东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