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广文与汤玉江、天津市兴达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孟德强、唐山正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文,汤玉江,天津市兴达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孟德强,唐山正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李广文。委托代理人侯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玉江。被告天津市兴达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104国道150.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卢双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玉龙,该公司车管。被告孟德强。被告唐山正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健康家园314栋2门101。法定代表人崔万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晓冬,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负责人曹炜,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负责人董怀瑞,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广文与被告汤玉江、天津市兴达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孟德强、唐山正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宏润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