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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云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李云,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荆新义,任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村民。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杨重学,任该组组长。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荆新义、被上诉人李云、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杨重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委会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