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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找工作,对家庭、孩子没有责任心。2014年3月,张某甲认识李某某,并长期保持不正当交往。2014年11月20日18时40分,原告回家,发现被告与李某某一丝不挂睡在床上。事后,原告给予被告机会,被告仍不知悔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育有一子张某乙,××××年××月××日双方在贾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近年来,张某甲思想感情逐渐发生变化,与李某某(女)交往过密。2015年3月,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甲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2、如果离婚,双方所生育之子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经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目前,原被告之子张某乙尚未成年,且辍学在家,离不开母亲韩某、父亲张某甲的共同呵护,双方应有清醒的认识,对多年的夫妻情谊应倍加珍惜。为此,本院建议原告韩某多从子女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一时冲动而以离婚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另外,本院也提醒被告张某甲,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更不应该采取逃避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应当以积极主动和诚恳的态度,尽力修复已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原告韩某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