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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兰州现代百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古清龙、陈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现代百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古清龙,陈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26号原告兰州现代百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古清龙,男,汉族,住宁夏西吉县。被告陈长明,男,汉族,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现代百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古清龙、陈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古清龙、陈长明的银行存款417082.45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古清龙、陈长明名下的银行存款417082.45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瑛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