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甘肃震宇伟业矿业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利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震宇伟业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利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震宇伟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治国。委托代理人陈双。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利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利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货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462.50元,承担执行费581.90元,合计46044.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5年6月起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