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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春旷与新源县牛牛乳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旷,新源县牛牛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春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被告新源县牛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新源县七十一团老奶粉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董振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旷与被告新源县牛牛乳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春旷负担。审判员 冯  林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布音吉尔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