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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与姚云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姚云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住所安图县。经营者:王冲,男,汉族,现住安图县。被告:姚云龙,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诉被告姚云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诉称,被告欠原告2008年10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取暖费,原告于2012年1月9日诉至安图县人民法院,后由安图县人民法院及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姚云龙向原告支付2008年10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取暖费294353.51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取暖费,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取暖费2009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89996.68元。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1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姚云龙支付2008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取暖费,法院已做出生效判决。虽原告在原审中未主张利息,但被告未支付该期间取暖费的事实在原审结束前已经存在,故不属于新的事实,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给原告安图县明月镇财园小区供热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