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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柳晓东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602号罪犯柳晓东,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柳晓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2年11月15日起入监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32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张胤,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0.5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积极缴纳罚金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罚金交纳单据、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柳晓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至2031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