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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唐显德与柳兴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唐显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柳兴坤,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兴坤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兴坤的银行存款117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