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执行刘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刘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州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生于1973年9月,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巴中巿巴州区。被执行人刘为民,男,生于1974年6月,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住巴中巿巴州区。本院执行的刘刚与刘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刘为民工资1500元至扣清标的4万元为止。申请人刘刚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