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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劲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劲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劲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执行人上海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劲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劲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查封财产空调、货架、保鲜盒等正在评估、拍卖阶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